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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GB50444-2008 5.3.2关于灭火器维修期限的规定是否已经废除?废除的依据文件是什么?

请问GB50444-2008 5.3.2关于灭火器维修期限的规定是否已经废除?废除的依据文件是什么?

老汤 | 2025-02-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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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4

小唐12321 2025-02-13 15:49 00 [回复]举报

GB55036-2022

Q119. 2025-02-14 16:20 00 [回复]举报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前言部分

赖峰 2025-02-17 16:26 00 [回复]举报

规范《GB50444-2008》 第5.3.2 并未废除,只是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前言明确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GB50444-2008》第5.3.2

《通用规范》实施后,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废止,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正在修订中。在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出台前,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的,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通用规范》的方法和措施。详见
实施原则-《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 消防资源网-经典全集·分类汇总!(25年1月22日) (1190119.com)

潘天坤 2025-05-19 13:15 00 [回复]举报

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可以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的要求(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干粉灭火器、洁净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及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及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


不少人认为目前旧技术标准中被废止的条文如果与通用规范不存在冲突,在新技术标准修订之前还可以暂时作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几个编制组专家在给通用规范宣贯的时候都有提到类似内容: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


上述言论为根据国家规范的个人理解和交流探讨,不一定正确,也不能作为依据
有些地区技术文件可能有特别规定,建议楼主多与区域内设计、审查及验收等专家交流,具体以他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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